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 合法性→不违法法律
• 在先性→不侵犯他人权利
• 显著性→符合“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要求
• 非功能性→符合“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要求
一、合法性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A)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国旗,国徽,国歌,国旗,徽章,军歌,奖牌和同一个名字的其他相同或相似,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是国家的名字,徽标,名称或特定地点的地标名称其中,相同的图案的位置;
(二)与外国的国名、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C)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旗帜,徽记和名称等相同或相似,但同意组织,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适用管制或者担保的正式标志或者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除授权的;
(E)具有名称“红十字会”,“新月”中,相同或相似的标记;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欺骗性强,容易使公众对货物的质量或产地产生误解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指定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悉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然而,有其他含义,除了组件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名称;使用注册商标的名称继续有效。
二、在先性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贵阳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已经被他人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
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主要包括:
• 在先注册的商标
• 在先申请的商标
• 同日申请在先使用的商标
• 驰名商标
在先权利主要包括:
• 姓名权
• 肖像权
• 著作权
• 外观设计专利权
• 企业名称及字号权
三、显著性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贵阳商标注册:
(一)只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ii)只直接指示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或产品的其它特性
(三)其他缺乏特色的。
通过在前面的段落显着特征的使用标志来实现,并且便于识别和登记为商标。
PS: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的特征应足以使有关公众区分货物来源。
四、非功能性
《商标法》第十二条
三维标志申请贵阳商标注册,按产品的形状的性质产生的唯一,商品数据需要获得技术效果或货物的形状实质性价值,不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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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文字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标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201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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